关于印发《国家扶贫开发贷款担保支持计划实施规范》的通知_专项产品_业务开展_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关于印发《国家扶贫开发贷款担保支持计划实施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7-01 来源: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发布人:


关于印发《国家扶贫开发贷款担保支持计划实施规范》的通知


各合作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功能作用,重点聚焦支持深度贫困地区的小微企业及“三农”发展,经财政部同意,我司决定实施“国家扶贫开发贷款担保支持计划”,现印发《国家扶贫开发贷款担保支持计划实施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要及时将《规范》转发给辖内融资担保机构,并积极组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对接。


   二、要积极与地方扶贫工作、财政等部门沟通,争取工作支持,共同推进业务落实。


   三、“国家扶贫开发贷款担保支持计划”作为专项再担保业务通过“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业务报送系统”按月备案。具体备案内容按《再担保合同》约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国家扶贫开发贷款担保支持计划实施规范》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7月1日   







附件


国家扶贫开发贷款担保支持计划实施规范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职能作用,支持我国深度贫困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助推产业扶贫,培育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联合地方担保、再担保机构推出“国家扶贫开发贷款担保支持计划”,引导银行信贷资金精准流向深度贫困地区。产品操作规范如下:


一、再担保条件


   (一)实施区域:深度贫困地区。包括“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即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地区;省定深度贫困地区。


   (二)担保对象:经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或经其他政府部门批准、登记的同前者规模相当的中小微型非企业经济组织,以及农户(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跨区域结对

   

   扶贫的异地企业在深度贫困地区的投资项目。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正常;


   2、无未结清逾期金融机构贷款;


   3、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4、属国家特许经营范围或需要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的,应取得许可或审批。


   (三)贷款金额:单户5至500万元;跨异地企业在深度贫困地区的单个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四)贷款渠道:具有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五)贷款用途:用于生产经营。


   (六)承保机构:已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建立合作关系的机构。


   (七)担保再担保费率:年化担保费率一般不超过2%;有政府保费补贴支持的,担保费率应进一步降低。地方省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费收取标准应较现有收费标准进一步下调。


   (八)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基准利率。


   (九)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债权人与承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对担保贷款的最终风险原则上按2:8分担。地方省级再担保机构(或地方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统称省级再担保机构)为承保机构实际分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应不低于20%。


   (十)银担合作:在不违反本产品大框架下,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可与对接银行就产品落地进行具体协商。


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责任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担地方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再担保责任,分担责任比例是担保贷款本金的30%。对省级再担保机构的直保业务,以及少数规模较大的设区市及以上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直保业务,也按照担保贷款本金的30%给予风险分担。


三、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费标准


   国家融担基金免收再担保费。


四、担保责任履行


   承保的融资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融资担保业务,承保机构负有追偿的主要责任,债权人予以协助;追偿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承保机构按照各主体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分配。


五、建立风险激励约束机制


   (一)与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合作的以担保机构为主导的业务,按照国家融担基金现行规则执行。


   (二)与金融机构实行“总对总”合作的以金融机构为主导的业务,参照国家融担基金现行规则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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